试论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2022-06-01 企企科技 移动报销 事项会计 项目管理 协同办公
工程建设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十年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产业。它在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和工期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已广泛使用,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有序进行的保证,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1.目前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存在的弊端
在我们的工程建设监理实践中深感我国监理制度起步晚,计划经济体制仍束缚着市场化监理模式的发展,笔者认为当前监理工作存在如下误区:
首先,目前监理仅限于施工阶段的监理。
监理制度应贯穿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
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仅限于项目的施工管理阶段。监理单位受委托,项目立即开工,导致监理人员.熟悉情况。特别是大型工程规模较大,技术复杂性较高,影响因素较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发展。
二是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失衡。
目前,建筑市场供需关系不平衡,过渡竞争导致不良竞争甚至恶性竞争,造成市场混乱。因此,有必要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措施,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邀请制度。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包括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有效制止低质量监理企业降低监理费率,扰乱市场秩序。此外,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统一、平等、开放的有序监督市场尚未形成,政府应理顺其资质管理。
第三,业主行为规范不到位
业主的行为准则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项目能否如期实现。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建设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工程监理有规章可循。然而,一些业主法律意识薄弱或不熟悉监理程序,导致一些挥手工程和成果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甚至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向承包商发出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比如某工程项目部业主直接发出指令,要求施工单位盲目加快工程进度,导致监理工程师无法很好地控制合同工期,同时也难以保证工程质量,造成工程坍塌,造成数十人伤亡。在工程进度分配方面,业主不直接向施工方分配资金更为普遍,甚至不应直接向施工方分配资金,使业主注重建立合格工程经济体系下的监理市场。因此,只有序监理工程师才能保证工程计量的顺利进行。
第四,监理定位要准确,绝不是施工方的质检员。
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四大主体之一,监理应发挥主要作用。然而,在工程建设中,重设计、施工和轻监理的概念仍然很普遍。监理工程师作为公证的第三方,根据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开展工作,绝不是承包商的质量检验员。这个问题既涉及责任,也涉及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责任确保提供合格的产品。监理负责工程产品的检验,不得等同于施工方的质量检验员,监理检验应全面。
第五,合同管理不到位。
以法律为标准,以合同为基础,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监理工程师最终要做的是认真落实工程合同的管理和监理合同。只有熟悉合同,深入研究,才能管理和实施项目的监理工作。实现项目的总体目标。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是监理工程师做好一切工作的主要依据。否则,业主会盲目指挥,承包商会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监理会失控。
二、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定义: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从目前情况看,让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比较困难,大多数监理公司也达不到这一水平。结合现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监理发展。 1、监理单位应具备招投标工作的能力 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如果监理单位能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建设项目,则它对工程建设项目就很了解,对业主选定的承包商也很了解,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很熟悉,它的监理工作很容易开展和实施。 2、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原则。监理工程师最终所要做的就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集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只有熟悉合同文件,才能管好工程,使工程建设项目总目标得以实现。 三、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 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也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及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势必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因此,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1、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主要有:①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②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③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④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2、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 主要有:①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②发布工程施工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③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检验;④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3、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 ①有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不是自主对发现的这一问题进行变更。②要告诉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③有对不合格的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撤换的建议权。 四、当前监理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1、规范业主行为,是“三制”良性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 2、监理人员要加强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 3、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深入学习和研究,这两个合同是监理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4、工程款应该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工程计量应按照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中表列序号对照计量,对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计量、计价方法予以确认。工程预付款的扣除应按照规定予以计算并扣除。目前,监理工作很难做到这一点,但是,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监理工程师必须胜任此项工作。 5、加强《水利水电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学习,这是监理市场化之必须。 6、加强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核,严禁转包。 ①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填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请业主进行认定。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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